2012年3月25日 星期日

數位時代裡,我們需要怎樣的智慧財產權?


           
                (Now.in為配合檢警調查,自 2012  3  2 日起停止服務,圖片翻攝自官網)



【DADA/整理報導】
報載,網路廣播平台Now.in在月初遭到台南市檢調單位以「違反著作權」為由,大動作搜查住所,搬走網站主機,並帶回兩位網站負責人接受偵訊。隔天,Now.in委託律師陳鎮宏在該網站首頁發表簡短關站說明。文中指出,是由於「財團法人台灣唱片出版事業基金會 RIT(原IFPI)」對 Now.in 提出「侵犯著作權」與「疑獲取不法商業利益」等控訴,而
Now.in為配合檢警調查,自 2012 3 2 日起停止服務,全案已經進入司法程序。
 
  台灣唱片出版事業基金會執行長李瑞斌接受平面媒體專訪時指出,「他們(Now.in)從來沒有跟我談過任何的授權,他們侵犯著作權,提供平台讓使用者免費欣賞音樂,我們要保護音樂產業的權利,現在交由司法處理。」但Now.in創辦人林芳根則透過律師發表聲明,於今年農曆年前就和MUST (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洽談版權授權事宜,兩者正在取得版權授權的共識。

  兩個法人組織的名稱相像,但有一些差異:MUST 主要代表詞、曲創作者,提供詞、曲創作的授權;而 IFPI 則代表將這些詞、曲等創作錄製下來的唱片公司或製作這些著作出版物的發行商,提供錄製著作的授權。

  此一新聞事件爆發,隨即引來許多網路創業家的關注,但此案已進入司法偵查,筆者更無意為Now.in背書。只不過,此一案例也可讓我們認識「什麼是智慧財產權?」以及進一步思考「在數位時代裡,我們需要怎樣的智慧財產權保護?」
     
(圖說:Now.in 是網路廣播新創服務,曾獲得資策會「IDEAS SHOW網路創意展」企業獎



  要回答這些問題,我們必須對智慧財產權有基本認知。首先,智慧財產權並不是與生俱來的自然權利,而是出版集團與讀者集團鬥爭的結果;其次,科技發展讓作品容易遭到複製,著作權因而受到威脅,鼓勵科技發展與保護出版商利益,一直以來都是兩難的賽局。

  粗略來說,智慧財產權賦予著作權所有人有權控制自己著作的複製權力。它在十八世紀的名字叫做「版權」,是用來保護人類基於思想上創造的無形產物,這種無形產物或可稱為「點子財」(ideal goods),它的來源是「創意」,可移動性高但重製的成本很低。出版商為了保護自己的利益,掌握對重製與流通的控制權變得重要,他們一方面與創作者簽訂契約,要求受僱者放棄他的「自然權」;另一方面,他們希望控制傳佈的管道以壟斷整個資訊傳佈產業。

  在資本主義發展之初,國家機器與私人資本尚未緊密連結,對於智慧權的保護很難責成於政府,於是仰仗幾個出版商之間的協定。隨著時間推進,資本主義的頭號擁護者-美國,發現國內的「點子財」已發展為規模經濟,書商籌組利益團體向積極遊說國會立法,終於在一七九〇年美國聯邦政府通過版權法律。

  但他們並不以此為滿足,把著作權一步步推向成為創作者的自然權利,也就是把原本美國的國內法轉變為全球普遍性的的共同基本權利,而台灣的著作權法就是在此一脈絡下立法完成的。當美國拿出貿易法三0一條款要求各國將著作權立法,台灣僅花十八天就同意立法。透過此一手段,美國可以全世界收割知識經濟,在一九九〇年那一年,美國在專利權與特許執照的出售金額,取得了美 金一五三億,支出了二十七億,淨賺一二六億。

  回顧智慧財產權的歷史發展過程,我們可以發現,在絕大部分人類歷史裡,這項權利觀念都不存在,簡單來說,智慧財產權絕不是人類的自然權利,而是政治與外交協商的結果。既然如此,智慧財產權的意義是可以變動的,而且在歷史演進過程中也有過因應科技發展修正的前例,那我們就可以問下一個問題:數位時代需要怎樣的智慧財產權?

  網路技術的發展大幅改變點子財的流通方式。網際網路在最初的設計就是用來促進科學儀器與資訊資源的共享,只要你手上有可連線的終端設備,就能跨越時間空間界線存取資訊,一切就像你到隔壁房間拿東西一樣簡單。

  再者,網際空間不僅改變了複製的技術,更重要的是還改變了法律對抗非法複製的保護力量。要持續追蹤及處罰智慧財產權法的違反者,變得極端困難,執法成本也變得極高,這就像要求警察每天駐守在你家,以防止竊盜發生一樣可笑。

  把網路上的點子財比喻為私人財產還是有些不恰當,因為法律賦予私人財產「排他性」的權利,你吃了我的蘋果,那麼我就不能吃了;但點子財具有「非排他性」的特質,如果我寫了一首歌,你可以聽了這首歌,同時不會影響其他人聽這首歌。在網路世界裡「知識共享」才是常態,「封鎖資訊」應該是由個人的責任而非政府。

  再論,之前智慧財產權保障書商的權利在於書商必須支付「點子財」重製費用以及建置與維持通路運作,他們在知識傳遞過程中投入鉅額成本並扮演重要角色;但在數位時代裡,點子財以無形的樣態流通,並且透過網路能快速傳遞,當重製與通路的成本都趨近於零,出版商還能拿舊有的權利法規來規範網路使用者,而不去思考產業該如何轉型嗎?

  人類文明的進步,在於知識的流通與共享,並立基於此開創新的服務與商業模式。在當代數位分享文化裡,出版商也享有前所未見的低成本全球行銷方案,同樣一支MV在電視上播放需要付出極高費用,但只要丟上youtube,不僅能快速流通,還能精確擊中行銷的目標族群。(按:網路主要使用族群為25-34歲)

  資源共享是網路自誕生以來的特性,建議唱片公司應該思考在這網路分享文化之下,可以創造什麼樣新的商業模式。由分享快速傳佈、經討論形成社群,從社群討論再匯聚人氣、形成市場,新的商業模式就可能由此誕生。例如之前「縱貫線」的巡迴演唱會就是不錯的例子,四個人演唱的歌曲都是早已透過網路廣泛傳佈、人人琅琅上口的歌曲,全球巡迴一趟回來,每個人海撈兩億元新台幣。

  不僅產業需要思考商業模式轉型的問題,我們的政府也應該好好思考現有的智慧財產權是否會組卻網路新創服務的可能性。如前所述,智慧財產權與網路科技發展是兩難的賽局,但我們也發現,智慧財產權並不同於一般的「財產權」,就一般財產權而言,法律必須同時建立生產誘因及保護佔有權,就智慧財產權而言,法律僅需要鼓勵創作生產的誘因即可。 



5 則留言:

  1. 學長寫的好棒>//////< by u know wh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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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謝謝你,雖然我不認識你,但是我謝謝你: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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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我也覺得智慧財產權有時候已經被濫用,成了商人保護自己利益的武器,其出發點已經不再是保護創作人,這樣感覺也不是個好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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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阿倫有興趣,改天可以再一起討論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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